擅长领域:况明律师工作作风严谨踏实、细致负责,主要执业领域在知识产权、公司法等民商事领域,擅长诉讼类案件包括:商标诉讼、合同纠纷、股权纠纷诉讼、公司合伙纠纷、著作权侵权诉讼等民事诉讼,其他非诉类型案件包括:企业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况明律师
手机号码:15850214768
执业证号:13205201710774933
执业律所:北京惠诚(苏州)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北摆宴街恒润商务大厦二楼
股东出资不实时的责任承担:
1、我国法律中规定,公司设立时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分为内外两种:
内部责任: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,并对其他以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。
外部责任: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在未足额出资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2、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,出资不实的股东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,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也应承担连带责任。
3、对股东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范围仅限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,不包括后来的入股股东。
举例说明:
甲、乙、丙于2002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。2003年4月,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。2005年10月,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,拖欠巨额债务,被依法宣告破产。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: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,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,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;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。
1、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,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?
根据规定,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,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。
2、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,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?
根据规定,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,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,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。在本题中,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。
3、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,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?并说明理由。
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。根据规定,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,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、工业产权、非专利技术、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,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,公司“设立时”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。在本题中,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,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,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“乙、丙”承担连带责任,与设立后加入的丁没有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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